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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高中職階段視覺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策略分析與發展
陳錫鴻

撰文時間:2007/1/25

 

  /陳錫鴻
  
  
  一、背景說明
  
   自從教育部90年度頒定實施身心障礙學生1 2年安置計畫以來,迄今已達5
  年,許多身心障礙學生得以藉由多元升學管道進入高中職校就讀。教育部中部
  辦公室配合政策安置國中畢(結)業各類身心障礙學生至台灣省各高級中等學
  校就讀,對於幅員及校數龐大之台灣地區來說,轉銜安置高中職階段就讀學生
  輔導工作一直是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所沉重的壓力,尤其精省後政府財政預算緊
  迫,人事員額精簡與管控,然而,各方對於特殊教育輔導措施需求之殷切卻與
  日俱增,因此就目前中部辦公室對視覺障礙學生升學高中職之輔導策略與發展
  作說明。
  
  
  二、視覺障礙學生升學輔導
  
   特殊教育法於8 6年5月經總統正式公布施行,其法第1 4條規定:「對於
  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安置及輔導;其安置原則及輔導方式
  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該法2 1條:「完成國民教育
  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其志願報考各級學校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甄試、保送或
  登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入學;其升學
  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依此本部於88年訂定完成國民教
  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據此在高中、高職教育階段,指出爾後如下之
  特殊教育發展趨勢:
  
  1 配合一般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多元入學方案,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之管道,亦採多元入學方式。
  
  2 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特質與需要,宜採彈性多元安置方式,以利提供適性教育。
  
  3 提供社區化之就近入學與充份升學機會,以利延長身心障礙學生受教年限。
  
  4 重視身心障礙學生生活基本知能及技藝教育,以利增進其生活自理能力,培養自立謀生技能。
  
   正由於政府積極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高職充份就學機會之政策,許多有升學意願之身心障礙學生於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後,紛紛選擇藉由多元入學加分百分之二十五優待方式或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等管道繼續升讀高級中等學校。
  
   因此,國中視障學生藉由多元入學加分百分之二十五優待方式、鑑定安置
  啟明學校或參加台南大學辦理之視障學生升學甄試方式,均可升學就讀台灣省
  高級中等學校,另外本部委請淡江大學辦理95學年度身心障礙生升學大專校院
  甄試亦提供視覺障礙學生升學五專學校名額。
  
  
  三、支援服務與輔導措施
  
   依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
  法」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15條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
  員,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其
  就高中職階段提供視覺障礙學生支援項目方式現況整理如下表:
  
  
  高中職階段提供視覺障礙學生支援服務項目現況一覽表
  
  1.評量支援服務:
  內容:包括學生之甄選、鑑別及評估安置之適當性等。
  視覺障礙類支援:
  1 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縣市政府鑑輔會鑑定證明。
  2 多元入學以加分25%方式入學。參加臺南大學視障學生12年安置甄試安置。分北中 南東四區辦理新生始業座談並評估障礙程度、溝通輔導、協助學習適應。
  
  2教學支援服務:
  內容:包括課程、教材、教學、教具、輔具、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視覺障礙類支援:國立台中啟明學校提供高中職視障生放大字
  體課本、點字教科書及協助點字試卷製作。
  淡江大學盲生資源中心提供學習輔具評量及
  借用。
  
  3行政支援服務
  內容:包括設備、人員、社區資源、評鑑、相關專業團隊運用及特教知能研習等。
  視覺障礙類支援:台中啟明學校設置巡迴輔導班3班提供高中職視障學生巡迴輔導。
  大專院校特教中心專家學者提供各校及家長諮詢服務,並配合到校輔導。大專校院、高中職、各縣市政府均不定期辦理視障相關知能研習提供教師及家長參與。臺南大學辦理教師視障學分班提升教師專業能力。
  
   另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亦規定,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需求,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並設立資源教室,提供相關支持服務,其中相關支持服務,
  其內容如下:
  
  1 學習及生活協助:由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之需要,提供錄音、報讀、提醒、手語翻譯、代抄筆記、協助適應學校生活及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
  
  2 復健治療:由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醫療之需要,提供復健治療或其相關資訊,並協助轉介至相關醫療機構。
  
  3 家庭支援:由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需要,提供親職教育課程及特殊教育相關資訊,並協助家長向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服務。
  
  4 家長諮詢:由學校相關輔導單位諮詢專線,提供家長相關諮詢服務。
  
   目前基於特殊教育法第14條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安
  置及輔導之規定及法律授權研訂,本部於91年頒布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
  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及輔導基準及補助要點,以協助高級中等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的
  適應。為落實鑑於以往各校對身心障礙學生輔導並未必設有專責單位,經多方
  研議協調並經教育部93.12.09部授教中1字第0 9 3 0 5 2 1 4 6 3號函發國立暨台灣
  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計畫,以加強落實對普通班身心障
  礙學生輔導並自9 3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其重點方向為:
  
  1推動各校成立資源教室。
  2 指定資源教師協辦特教業務:以資源教師減授鐘點方式,協辦資源教室業務規畫。
  3 確定資源教室輔導經費來源及用途。
  4 規範各校建立多元輔導策略與提供行政支援。
  
   上開94年度起對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中職普通班學生相關輔導計畫對於中
  重度視障學生編列有工讀生費用協助生活及課業(報讀、點字、錄音、翻譯等)、補助實際施予輔導中度以上視障學生之導師、輔導教師或任課教師每月特教輔導鐘點費、教具教材及相關教學輔助費。
  
  
  四、特教彈性評量
  
   至於視覺障礙學生成績評量方面,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1 1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應依普通班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必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讀及其他輔助工具,並得延長考試時間。」
  
   本部中部辦公室93年3月3日教中1字第0 9 3 0 5 0 3 3 6 5號函請各校確實依特
  教法27條、施行細則18條規定,擬定適合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化評量方式,協助輔導其順利完成學業。另本部93年11月5日「研商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相關疑義會議決議,有關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考查方式,按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轉換成百分制登錄於成績單上。
  
  
  五、持續推展方向
  
   目前持續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加強各項鑑定、安置、輔導等措施,其中主
  要持續推展方向說明如下:
  
  1.持續提供視覺障礙學生多元升學管道服務持續鼓勵國中畢業視覺障礙學生參加多元入學高中職及提供視覺障礙甄試升學管道,根據學生個別需求提供各項考場服務措施。
  
  2.強化高中職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功能督導各校依特教法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按視障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適性安置學生就讀類科環境,訂定特殊教育方案及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協助視障學生就學輔導工作。
  
  3.建構全面高中職視障輔導人力網絡結合臺南大學視障甄試、淡江大學視障輔具中心提供新生學習輔具評估及借用,充實特教學校視覺障礙等多元師資,就近提供普通學校間接支援服務,並強化啟明學校巡迴輔導專業支援服務及視障輔具研發,建購鑑定、安置、輔導全面高中職視障類輔導人力網絡。
  
  4.落實校園學習無障礙環境持續宣導加強普通學校教師特教知能進修研習,增進教師特教教學理念,充實普通學校教學設備,並改善無障礙學習環境,以落實特教適性化、回歸融合理念。
  
  5.持續鼓勵視障學生就學優待措施對於就讀國立啟明學校視障學生免收各項學雜費並由政府提供教育補助費,就讀高中職校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依據障礙程度均可申請學費減免優待,以鼓勵弱勢學生順利就學。
  
  
  六、結語
  
   特殊教育工作包含資賦優異類及身心障礙類學生,各類別學習輔導方式個別差異極大,各界對此常模兩端的特教學生學習需求關切不遺餘力,尤其扶助弱勢群族就學更為教育部宣示之四大教育施政主軸之一,惟為落實特教工作依據特教法精神仍待學校教師與特教行政主管機關、學生家長共同參與討論,建構符合學生最佳適性學習環境,學生才是最大的贏家。
  
  (本文作者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一科科員)
  
作者介紹:
  本文作者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一科科員
備註:《 啟明苑通訊,53 期, 94.12 》
參考網址:http://www2.nutn.edu.tw/vhc/publish/vol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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