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動「運動人口倍增計畫」作為全民運動推動的主軸,其重點在於「鼓勵不運動的人學會運動」,這使筆者想起身心障礙者多年來在運動競賽、體育活動中,常淪為被冷落、漠視的一群,如果能在國家「運動人口倍增計畫」的策略中,納入身心障礙者運動的參與,將會產生一些特別的指標性意義。 促進身心障礙者運動的意義 在國家「運動人口倍增計畫」策略中,納入身心障礙者的運動參與,其意義茲分述如下: 一、正視身心障礙者的學習權 社會福利學者馬歇爾(Marshall,1965)把公民權利區分為公民權(civil rights)、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及社會權(social rights),而殘障者所應享的福利或可參與的運動活動,是建立在應享的社會權之上的;我國多年來推動特殊教育政策的前教育部長郭為藩先生(民76)將殘障者的人權分為三個層次:一為生存權,二為教育權,三為人格權,教育權就是身心障礙者理應擁有運動學習的權利,特別是自八○年代起,特殊教育界喊出的口號為「別可憐我,請教育我」,更是揭櫫身心障礙者學習權的重要性。 二、考量身心障礙者的需求 自從政府公布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特殊教育法之後,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教育,及社會福利照顧的機會大增,許多身心障礙者接受政府的幫助,打造輔具,學習生活自理,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其生活條件較過去確實更為進步,但是很遺憾的,這些教育及輔導工作,大多侷限於生活獨立或職業技能的領域,也就是食、衣、住、行的範圍,對於身心障礙者的運動學習(育、樂),則常被視為是附屬的,不重要的,這方面的規劃、實施及績效,較為有限。但實際上,運動是身心障礙者重要的精神食糧,是絕大多數身心障礙者渴望參與的。 三、配合世界潮流 英國在1997年發表了特殊教育綠皮書(Green paper),強調學校中教導特殊兒童運動的重要性,並且具體規範學校中每週有二小時以上的運動。美國在1997年公佈的殘障兒童教育法案(IDEA),也提出特殊兒童應實施適應體育的觀念;連中國大陸也大力推廣殘疾人體育,大陸在其1990年公布的殘疾人保障法、1995年公布之體育法及1998年公布的特殊學校教育暫行條例,均規劃了殘疾人體育活動。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特殊體育運動會,參加重大國際性比賽和交流,「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有計畫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體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社會應當關心支持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向」,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必須創造條件為病殘學生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1998年公布的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第二十六條規定「學校應重視體育工作」「學校要結合學生實際,積極展開多種形態的體育活動,增強學生的體質,學校應保証學生每天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這都說明了先進國家、開發中國家均重視身心障礙者的運動(林鎮坤,2002)。 四、結合後現代體育思想 綜觀中外幾千年來的運動教育思想,大都欣賞力與美的結合,強調運動競技的展現,從雅典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以降,莫不如此。再從社會學理論來看,這是一種典型的結構功能主義的想法,它充滿著系統效率觀念的現代性,而另類觀點的後現代思想,則引導運動教育思想,跳出希臘早年的理性中心主義,朝向反動的觀點,例如李歐塔(Jean-Francois Lyotard)對「大敘述」提出懷疑,在多元社會中,體育的實體敘述也應去中心化,不宜建構統一標準的思想或哲學體系,傅柯(Foucault,1988)更提出「反主體性」的說法,可做為吾人省思,所以迷戀以強者在運動場上的展現為思想主流時,也應該關懷身心障礙者,並拓展其適應體育的活動。 推動身心障礙者運動所面臨的困境 我國在推動身心障礙者運動上,由於觀念上、師資上、器材上、運動分級上、經費上的困難,形成推動上的困境,茲將其狀況分析如下: 一、觀念上 一般人懷疑身心障礙者學習運動的基本能力,例如:肢障者是否適合跑跳?唐氏症患者常帶有先天性心臟病,是否有能力負荷運動的強度?視障者在無視覺線索的狀態下,能否行動自如?這些都是從消極面的角度,思考殘障者的運動能力。有些人更是受到比馬龍效應(Pygmalion effect)的影響,過分強調障礙者的特殊性、差異性,認定身心障礙者不適合運動,貼上了「笨拙」、「動作遲緩」、「易生危險」等等的標記。 二、師資上 教導身心障礙者運動是一種專業性的工作,一個良好的適應體育師資,通常具有體育、特殊教育、醫學、社會科學等跨領域的背景,目前國內僅有國立體育學院適應體育學系培育此類師資,早年殘障運動者的師資通常來自於醫學治療人員,他們經常對於身心障礙者,實施運動治療,以改善其體質,也逐漸從中發展出適應體育。另外,台灣在八○年代之後,各地逐漸成立特殊學校(班),也廣聘體育科系專業人員從事適應體育教學,這是發展適應體育師資的另一管道,一般而言師資的質與量,仍極欠缺。 三、器材上 身心障礙者運動的推廣,必須結合特殊適性運動的器材發展,例如:輪椅籃球的輪椅,必須較一般輪椅輕巧,經得起碰撞;盲人棒球的器材,必須有協助聽音辨位的功能,這些器材國內的市場小,大都仰賴進口,價錢也較貴,使用更不普遍,有待鼓勵開發成長。 四、運動分級上 身心障礙者是以其主要症狀加以分類的,相同的症狀中,彼此的能力卻不盡相同,例如:視覺障礙者有重度、中度、輕度之分,有些視障者甚至兼具聽覺障礙,所以不是每一個身心障礙者的能力都是相同的,反之,其差異性很大,為求比賽的公平性、機會性,運動分級是必要的。但是分級太細,參加運動者將減少,比賽就失去了趣味性,所以殘障運動的分級是否合宜,影響了此一運動的發展。 五、經費上 身心障礙者運動的成本花費,較一般正常人為高,政府在經費的編列上不僅須足夠,還要求均衡,86年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教育主管預算3%」,所以教育部的特殊教育工作小組預算編列逐年上昇,民國86年增編到11億5千萬,佔教育部主管預算的1.24%,87年再擴展到20億,佔教育部主管教育的2%,90年度跳增55億7仟萬元,佔教育部主管預算的3.7%,91年度更達59億元,佔教育部主管預算之3.83%,此經費已是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總預算經費的二倍之多了,但以教育部91年經費所編列之項目來看,共列有十餘種特殊教育工作執行項目,適應體育一項並未明列(林鎮坤,2002),換言之:適應體育經費是掛在其他項目 如:「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有相關工作」或「加強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之內的,所佔的經費比例頗小,很難達成理想的績效。另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雖有編列身心障礙者運動之經費,但仍嫌不足,尤其該單位之重點,係放在運動競技與全民體育上(其實全民體育理應推廣身心障礙運動)對於身心障礙運動的經費之編列,必然受到影響。 擴增身心障礙運動人口的有效途徑 一、從政策的規劃面來看 (一)殘障運動規劃的原則 在政策規劃上,教育部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相關部門必須理解一個好的政策,最好符合正義(justice)、平等(equality)、公平(equity)的原則。目前,政府對於適應體育的推展,還很難看出訂有周密而前瞻性的計畫,教育部在84年公佈全國身心障礙報告書、87年公佈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綱要(民87-92年),曾規劃訂定特殊教育法規、成立組織、培訓教練、舉辦殘障運動會、發展學術。88年召開改進特殊體育教學中程發展計劃第一次委員會議,會中將「特殊體育」改名為「適應體育」。至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方面,對於殘障運動更缺乏中長程的規劃。適應體育的政策規劃,應該朝向制度的模式(state model)發展,不能老是停留在殘餘性模式(residual model)的觀念(林鎮坤,2002)。制度性模式政策的規劃是從殘障者主客觀運動需求的認定著手,了解其背景因素、以共同參與的方式,制定連貫性的、前瞻性的、公平性的、可行性的適應體育政策,對殘障運動才能產生真正的益處。 (二)訂定整體性的殘障運動政策規劃 教育部針對學校體育方面,曾委託台灣師範大學訂有「適應體育教學中程發展計畫」,此計畫確有其特色,但可惜仍嫌狹隘,應可整合課程與教學之實施、師資與教練之培育、研習與進修之推展、殘障運動器材與制度之開發、國內外的比賽之規劃、以及行政與法規制度之定訂上做一全盤整合。 二、從政策的執行上來看 (一)落實學校適應體育教育 台灣地區到民國91年止,共設有特殊學校23所,設有特殊班之學校1,634所,特殊班有3,797班,學生數達到67,355人,這麼龐大的6萬多名身心障礙學生,可再區分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等多種類型,需要培育跨領域的適應體育師資、建置多元的運動項目、開發精緻且耐用的運動器材,添置運動設備、規劃體育課程與教育、激勵教師不斷的進修、進行適應體育教學評鑑。才能落實學校體育,做為擴增運動人口的基礎。 (二) 擴展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體育 根據內政部91年3月底的統計,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達77萬人佔總人口數3.37%,較去年同期增加6.4%,扣除前述在學之6萬多人,約有70萬名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活動,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弱勢族群。每一身心障礙者(特別是重度障礙),常會有一名以上的主要照顧者。在鼓勵身心障礙者運動時,宜連同主要照顧者一起納入,視為宣導與執行的共同標的,例如:身體病弱者前來運動,其照顧者如只是陪同前來,會浪費人力與時間,不如邀照顧者與障礙者一起成為運動的主體。如此,運動人口在量的方面,才能「倍增」,在質的方面,給予兩人產生增能(enpowerment)的作用。 (三)建立殘障運動分級的機制 對於國內經常進行的殘障運動如田徑、游泳、籃球、桌球.....等,為促進比賽的公平與競技的趣味性,宜參照各單項國際殘障運動競賽,例如:國際殘障運動協會(International Sports and Organization for the Disabled)、國際腦性麻痺運動暨休閒協會(Cerebral Palsy- International Sport and Recreation Association)、國際殘障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特殊奧運會(Special Olympics)等的分級制度作為參考,一般可採取功能性的分級,並且參照國內現有的殘障運動人口參與情形,以及歷年來累積的經驗,整合建立合宜的分級制度。 (四)辦理地區性的小型身心障礙運動會 目前國內正式的身心障礙運動競運為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每兩年才辦理一次,身心障礙者運動的機會很少,可鼓勵各縣市政府辦理全縣性或跨校性的小型運動會。另外,也可依據不同類別的身心障礙、不同性質的運動項目,辦理分類分項(單項)之運動競技。 (五)擴展各類殘障運動項目的教練與裁判研習 教導殘障者運動的動力是教練,推展運動競賽的源頭在於裁判,殘障者運動的規則、器材、比賽方式都不同於一般人,欲大力推展,必須培植各類教練與裁判,研習的對象,一方面鼓勵現有的運動教練、裁判,兼取第二種專長證照;一方面可招納新的人才,例如:臺灣地區有三所師範大學、九所師範學院、一所私立大學設有特殊教育系,大量的畢業生從事殘障教育工作,但卻未能接觸體育工作,可廣納特教人員前來研習。 (六)鼓勵企業界、民間社團、非營利性組織的參與、支持 我們發現企業界、民間社團、非營利性組織常會關心身心障礙者的職業訓練,例如成立庇護工廠(喜憨兒烘焙屋等)。就是在殘障運動上這些團體投入較少,主要是沒有人倡導,如果政策執行人員能用心規劃,殷勤招呼這些團體的加入,必然為推動殘障運動增加最佳生力軍。 三、從政策的評估面來看 促進殘障人口運動的倍增,宜設立反饋(feed back)系統,蒐集政策執行的正反面資訊,提供決策者做進一步的取捨,而評估的時程,不只是在政策完成後進行質與量的總結評估,政策執行中仍應不斷的反饋與檢討,採取滾進式(rolling)的修訂,實施形成性評估。 結語 運動人口倍增計劃如能兼及身心障礙人口,在量的方面,將會有實質的增長,在質的層面,亦能顯示尊重人權的意涵,而計畫的執行能否達成預定目標,端賴政策的規劃是否週延,早年在身心障礙運動者的推動上,確有其疏忽之處,但近十年來,政府及民間逐漸的關切,人力、物力、財力逐年注入,這些資源十分難得,如何加以整合,化為應用,全靠政策的規劃發揮風動草偃之功。(作者為國立體育學院適應體育學系副教授兼主任) 參考文獻 ●林鎮坤(民91):特殊教育政策。台北:師大書苑。 ●教育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民91):特殊教育工作統計年報(90年度)。台北:教育部。 ●郭為藩(民76):特殊教育工作的信念,載於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主編: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頁3-15,台北: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 ●Foucault,M.(1988).Technologies of the self.In L M.Martin, H.Gutman,& P. H.Hutton(Eds.)Technologies of the self(pp.16-49). Amherst: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Press. ●Marshall T.H.(1965).Social policy (3rd eds.).London:Hutchin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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